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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7]12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8
实施时间: 2007-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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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国税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未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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