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6]1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0
实施时间: 2006-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 冀国税函[2006] 000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苏国税发[2003] 2003/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 国税函[2003]10 2003/9/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川国税函[2007] 2007/4/2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 2008/1/7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8]108号 2018/1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 苏国税函[2007] 2007/12/27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鄂地税发[2010] 2010/3/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 浙地税发[2002] 2002/11/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云国税函[2004] 200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