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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6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9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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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省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鄂地税发〔2000〕198号),该暂行办法对规范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工作程序,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管 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增强税收 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切实解决基层在执行政策中反映的共性问题,我们对《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鄂地税发〔2000〕198号)进 行了修订,并经省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修订后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关政策规定及执行口径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范和 加强具体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 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0〕13号)和《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经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省经委确认后两个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递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效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效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有效批复文件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发改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省发改委的“内资项目确认审查专用章”和省经委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国家发改委审批,但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业)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应提供省发改委或省经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原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税务机关 有权作出不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五)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核盖章的设备购置清单(原件)及购销合同(复印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招标采购的设备出具有关招标方案和文件(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下达确认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企业所在市州局,年度终了据此办理抵免企业所得 税审核工作。
  企业未经省地税局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一律不得自行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报告,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对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并限期改正重报。企业重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不予确认。
  对省地方税局已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购入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价格等发生变化,但不属于超过采购清单批准的设备名称、数量的计划外购置, 可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未作备案的设备购置,不准予抵免所得税。
  第六条 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每一投资年度次年的1月10日前按上年技改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情况认真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报送市州局,由市州局负责审核。
  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按发票中注明的金额确定投资额。
  第七条 市州税务局收到企业报来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有关资料后,应与省地税局下发的确认批复文件逐户逐项核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资料,现场核对设备,确认可抵免的投资总额,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报告,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的有关栏目并签署意见后,返回上报企业和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各1份,企业据以办理年度纳税抵扣。市州局同时将已经审核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审核报告集中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八条 企业依据经审核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的数据填列《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的有关栏目后报送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填报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与市州局审核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奋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定本年度的抵扣税额,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的有关栏目,返企业1份,据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相关栏目。
  第九条 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在以后年度延续抵免,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可按上述规定 在期限内抵免。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的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资料。
  省地方税务局要对分户申报资料、确认抵免批复进行存查,对全省年度应抵免额、已抵免额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各市、州税务机关要将分户审核表、审核报告、国产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存查,并在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见附表4),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县以上税务机关将分户分年度填列的国产设备抵免明细表,企业购置至抵免连续年度内决算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稽查查补结论等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 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关政策规定及执行口径
  一、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企业技改所需并在经批的技改期限内实际购置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对企业实际购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设备上应有明确的国内制造的产地标识。国内企业利用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制造商标明为国内企业的,可认定为国产设备。
  对国内企业销售的由国外进口(原产地不在我国境内)的设备,不能认定为国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外购零部件组装的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投资的国产设备。随国产设备购 进的零配件和低值易耗品不能作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予以抵扣。
  对企业申报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应严格审查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凡以技术改造项目名义购置非生产性设备和非设备性资产的投资,不得视为可抵免所得 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二、国产设备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其他各种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 资额。
  三、国产设备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企业向工商企业购买的机械、机车、 汽车、轮船、锅炉等各类设备应向供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国产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 ,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计算抵免。取得发票后,发票价款与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再及时进行调整清算。
  五、项目批准执行时间与实施期不一致的处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取得抵免所得税资格,但因某种原因在项目批准的计划期内未完工的,其超过计划期购置的设备,只要符合原批准条 件和规定的,可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技改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再以该项目名义购置的设备,不得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设备投资应抵免额的确定
  设备投资应抵免额=当期国产设备投资额×(1-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重)×40%
  七、设备投资当年可抵免额的确定
  设备投资当年可抵免额=本年度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基期应缴所得税
  本年度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是指设备购置当年经年度汇算清缴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额基数为零。 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对先购置后确认的技改项目,应以省局下达的确认批复文件的上一年度为基期,以省局确认文件下达的当年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起始年度。
  八、亏损企业的抵免。企业无论是在设备购置前一年发生的亏损还是抵免年度发生的亏损,均应先弥补亏损,后计算抵免。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所得税的,不能抵免设备投资,其投资额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九、抵免期限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期限应连续计算。在抵免期限内,无论是减免税,还是亏损年度,均应计算在投资抵免期限内。
  附件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附件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略)
  附件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
  附件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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