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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7]18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6-28
实施时间: 2007-6-2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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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予以明确的请示》(苏保监发〔2007〕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团体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保费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并严格遵守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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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人[1992]10 1992/1/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 1996/1/1
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 2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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