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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中国平安人寿保费发票的复函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5]7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0
实施时间: 2005-5-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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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湖北地税局统一印制保费发票的请示》平保寿鄂分发〔2005〕43号文收悉,鉴于你公司新契约保费实行全省集中承保,集中开具发票的实际,经研究同意将以前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分散印制发售的保险费发票改从2005年6月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发售,原由各地监制的保险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为止。具体保险费发票印制程序和管理方式按鄂地税函〔2005〕55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太平洋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复函》执行。
  抄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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