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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粗砂和铁砂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9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3
实施时间: 2005-6-3
失效时间: 2022-7-6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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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方要求对从河道中挖掘河砂加工成粗砂或铁砂征收资源税课税依据予以明确,现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销售粗砂的,以粗砂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销售铁砂的,以铁砂的销售数量按选矿比折算成粗砂数量为课税数量。依据我省规定,粗砂按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标准为2元/吨或立方米,选择何种计量标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折算比。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7-7
实施时间:2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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