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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6]5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9
实施时间: 2006-4-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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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3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供电企业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涉税情况,现就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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