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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1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4
实施时间: 2005-6-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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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基础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对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社会保险费和行政规费缴纳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户管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行使税收管理职权,应当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纳税户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准确掌握税源,引导、监督纳税人遵从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业复业,外出经营,非正常户进行清查核对、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对登记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反馈、记载。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帐簿,报告银行帐户,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按规定使用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和税控装置;核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执行的情况予以报告和记载。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应纳税额进行测算,提出核定意见;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并将执行的情况予以报告和记载;掌握欠税纳税人处分资产的情况。提出追缴欠税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经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税收管理员可以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经营或偏远地区的纳税人征收税款。征收税款应严格执行双人上岗、票款分离制度,并按规定报缴税款和税票。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情况,将涉及税(费)收的全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登录,按税(费)种进行税(费)源测算,作为分析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状况的基本比对依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涉及税(费、)源的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和报告银行帐户、设置帐簿、报备财务会计制度、纳税申报、使用税控装置、领购使用发票、保管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户管资料中予以记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开展日常检查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权限进行,检查中发现应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分析比对查找异常,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约谈、调查等方式予以查证,对查证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纳税人改正。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辅导纳税人按规定纳税,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告知纳税人享有的权利,送达税务证件、完税凭证,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加强沟通增进征纳双方了解和信任。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将税收管理中采集到的全部信息资料,按照税收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纳税人的纳税户管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确保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全面、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对地方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下达或提出需要核实纳税人相关情况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如需提出处理意见的,还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对纳税人的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管理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法定的方式向纳税人送达除稽查文书外的税务文书。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日常管理的工作情况记录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随时掌握税源的变化,记载税收管理工作实施及完成的情况。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依照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的权限、程序从事税收管理活动,按照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不得泄漏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税收行政纪律,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得向纳税人提出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任何要求。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购买发票、行政许可等涉税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管理体制,广泛听取纳税人、有关部门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制度。确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方式。经过严格考核,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作出公正的评定,并依据考核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有关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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