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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递补4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7]22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1
实施时间: 2007-7-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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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递补4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农经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递补4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农经发[2007]9号  2007.06.20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初审基础上,通过专家审核,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同时,等额递补北京德清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递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政策,按照八部门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要求,坚持服务“三农”的发展方向,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关系,使农民通过产业化经营真正得到实惠;坚持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带领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坚持科技创新,大力引进、应用、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建设农业,培养更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坚持可持续发展,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诚信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实现企业不断壮大,农民显著增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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