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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1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9
实施时间: 2005-7-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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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来电询问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收入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汉省直机关依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鄂财行发〔2004〕26号)第二条第(二)项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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