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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19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6
实施时间: 2005-11-16
法规类型: 契税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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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规范我省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二、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及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为省、市(州)、各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征收机关应在契税征收窗口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契税减免申报事项。
  三、在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时,减免税的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对自然人申报的属小额、单项的减免税的项目,减免税证明资料齐全 、规范,可实行征收窗口一级审核、即时办理。符合即时审核的契税减免事项有: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
  4.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办理变更登记不征收契税。 纳税人申报办理以上即时审核的减免税项目,应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 税减免税申报表》。 对符合即时审核的减免税申报,一般应于审核当日内办完减免手续,特殊情况需延迟办理的,不应超过第二个有效工作日。
  (二)程序审核:本《通知》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初审, 市(州)地方税务局复审并提出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审核权限标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符合程序审核的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税 收减免税程序办理。
  四、契税具有一次性征收并长期有效的特性,因此其档案管理必须实行分户建档,单独 建帐。对减免税管理,要设立登记台账,做到有案可查,有据可依。契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 包括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各项依据、证明(复印件),以及填写报批的各种表格及审核批文等。
  五、契税的程序审核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县(市、区)级地税局应按月将本级 办理的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上报市、州地主税务局备案;市、州级地方税务局按月将本级办 理的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即时审核的减免税事项由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按月汇总减免数额,按季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减免税上报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六、各级契税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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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 鄂地税发[2005] 200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