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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西地税发[2007]111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3
实施时间: 2007-4-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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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印花税纳税人要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按要求内容逐月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登记。
  2、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依照《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相关内容,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
  3、4月底前,按照《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第四条规定,对本局印花税纳税人凭证登记和税款征缴情况进行认定,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和实行汇总缴纳纳税人,并对核定征收和汇总缴纳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5月份后进行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鉴定时,确定印花税征收方式并进行备案登记。
  4、考虑我市纳税人和行业经营实际,依照《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所有应税业务均暂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比例上限执行,核定比例的调整工作由市局统一视纳税人税款征缴情况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5、印花税基础资料库相关内容,市局将在认真研究后另行明确。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一个全新的工作,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暂行办法》的实行情况,作为各局目标考核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纳税人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定应税凭证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三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四条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对核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购销业务:
  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业,按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认定的,可向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无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何种印花税缴纳方式,纳税期限均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缴纳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行业分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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