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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24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5
实施时间: 2007-6-2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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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6】31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574号批复如下: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是2003年12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前置多节油缸、液压系统部件、多功能顶开启系统、拉臂车上装、垃圾压缩设备等液压设备。该公司主导产品自卸车前顶举升高压油缸、智能移动式垃圾压缩设备,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先进制造领域”中“高压液压柱塞泵/马达”(序号:02030013)及“现代交通领域”中“汽车液力变距器”(序号:04030010)类产品范围。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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