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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电[2003]2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3
实施时间: 2003-5-23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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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3年5月9日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缓解非典型肺炎给我省部分行业带来的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我省旅游等行业度过难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的税收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在2003年5月1日至月30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当地防疫情况和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受影响程度,决定在本地范围内或本地的部分地区是否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对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在50%幅度内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减免税时间限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
  三、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财税机关要坚决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只能对规定的行业、税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减免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四、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须将本地区贯彻实施上述政策的意见抄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涉及行业的各税种减免金额于2003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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