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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06]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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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推动我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发展程度不够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保险深度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品同质化比较明显,社会公众保险意识不够强,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需求;竞争秩序有待规范,行业诚信建设尚需加强。保险作为市场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资金要素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
  (一)   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防灾机制,探索建立浙江特色的农业保险新模式。发展共保经营和互保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府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险种保费补贴比例,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业和涉农保险业务。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二)   着力拓展责任保险。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等相关制度,加快建设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抑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总结推广开展承运人责任险和大型活动责任险的做法,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消防安全体系,逐步在学校、高危行业、境内外旅游等场所和领域推广责任保险。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雇主责任险、出口产品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保险业务,逐步将责任保险纳入政府公共安全建设体系。
  (三)   加快发展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逐步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鼓励保险公司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开发补充保险产品。完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制度,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规范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创新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探索建立消防、特警、交警等特殊岗位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发展外来从业人员养老、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   探索发展区域性特色保险产品。针对浙江台风等灾害多发的实际,加强巨灾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积极推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订。完善保险费补贴办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开发高科技项目投资、重大装备技术更新和关键性技术攻关项目保险产品。创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满足居民住房、汽车等消费升级换代的需要。
  三、   深化改革,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   培育保险市场主体,增强区域保险集聚功能。鼓励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优质资本投资设立总部在我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鼓励责任保险、汽车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特色保险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外资保险机构来我省落户,积极培育管理水平高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探索发展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等新的保险主体,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二)   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各地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及时提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引导保险资金投向我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争取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组改造。
  (三)   深化保险机制改革,增强行业发展活力。保险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建设,完善内控组织体系,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转变增长方式,从单纯注重业务规模增长转变为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引入专业化的社会信用评级机制。推进综合经营试点,拓宽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职能作用。
  四、   加强领导,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保险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问题。准确把握保险业发展规律,积极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深化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改革,提高政府运作效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落实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加强协调服务,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   加强教育宣传。逐步把保险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大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保险意识。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保险教育宣传的组织和引导,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保险、支持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引进保险业急需的各类专业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探索保险营销人员的社会保障方式,稳定和发展保险营销队伍。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和壮大保险专业院系,多渠道发展社会化的保险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保险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人才队伍。
  (四)   加强风险防范。各地、各部门要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坚持金融监管磋商会议制度和金融信息交流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手段,形成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的长效机制。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依法惩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构建我省保险安全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保险   意见
  主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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