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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一字[2001]3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5-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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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对你局反映的云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不予征收营业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批准纳入了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二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列 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二者缺一不可。对此,省财政厅和省地方 税务局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发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严肃税收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统一性和严肃性,对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 试费”,在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下文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之 前,必须依法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应代扣代缴而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 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补缴。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通知规定:“企 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各种收费,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核实后按上述 规定执行。
  四、对按上述规定核实应缴未缴的税款,除全额补缴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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