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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一字[2001]3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5
实施时间: 2001-5-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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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 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5月1日起不再执行5%—20%的幅度税率 ,一律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001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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