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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一字[2001]5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0
实施时间: 2001-9-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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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自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一直是以其是否同时满足“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 两个条件来确定是否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现财税[2001]118号文件对免征营业税条件有所放宽,但未明确执行期限。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本通知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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