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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一字[2002]3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2
实施时间: 2002-7-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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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据审计部门反映,一些地方延压税款和“混级混库”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地税部门的执法形象。为了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原则,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管问题紧急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其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对在今年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收入减少、整体收入增长后劲不足的情况下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的重要影响作用,严格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加强领导和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征管力度,把各项征税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坚决做到应收尽收。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征收金融保险营业税时,必须严格执行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分别按季和按月征收税款,做到年税年清,决不允许以金融保险营业税作为年度调控收入的手段而延期入库,而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级次入库,坚决杜绝“混级混库”现象发生。
  三、从现在起,各地就要对本地区历年来对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情况开展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局将于今年10月份组织工作组进行交叉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入库和“混级混库”税款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不仅要通报全省,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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