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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25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5
实施时间: 2007-6-2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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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为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福利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额在全国占有较高的比重,为我省残疾人充分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次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方式的改变,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公平企业税收待遇、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确保落实。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有规定数量和比例的残疾人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也进行了调整。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安置人员范围由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三、做好本次政策调整实施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政策调整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策划,稳步实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做好对内对外两项宣传工作,一方面,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掌握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好社会安定。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总局政策调整宣传提纲下发后,各地要及时向安置企业、残疾职工、其他相关部门发送,为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安置单位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鼓励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并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民政、残联、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作机制,通过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政策实施情况、了解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对残疾证等证件的审核。要建立年审制度,年审中要体现部门的分工和协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向省局反映。要关注安置企业和残疾人员的动态情况,比较分析政策调整前后实施效果的变化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反馈意见和完善政策建议,由省局汇总后及时上报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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