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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9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5
实施时间: 2007-6-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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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是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非居民")的税务管理,现就有关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非居民承包工程,是指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
  提供劳务,是指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咨询、管理、培训、文体演出、技术服务及其他劳务活动。
  上述承包工程和提供其他劳务,包括非居民向境内机构或个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
  各市、州涉外分局负责非居民在我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
  二、工作措施
  (一)转换思路,拓宽税源信息获取渠道
  非居民在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大多时间短、流动性大,税源极易流失。特别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出台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5 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 千美元以下(含5 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无须提交税务凭证后,各地要及时转换思路,通过商务、发改委(局)、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劳动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各个渠道,获取非居民在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税源信息。省局也将加强同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获取相关的项目明细、数据资料,以利于各地进行信息比对。
  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与非居民有关的税源信息,应及时传递给涉外分局,并应及时向中方单位宣传有关税收政策,督促中方单位履行报告合同、代扣代缴等义务,协助涉外分局做好非居民税收征管工作。
  (二)加强重点税源监控
  1、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控。我省钢铁行业、有色金属、电力热力、IT电子、文化娱乐等行业,与境外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特别是在大型成套设备引进、技术转让、教育培训、咨询设计等方面发生的涉税事项较多,应列为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2、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大型企业一般都实施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由大型企业引发的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跨国流通较为集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此类大型企业列为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3、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控。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场馆、地铁、机场、桥梁等)、能源建设、大型企业技术改造、新办企业建设等涉及到海外融资、进口技术与设备、对外承包工程等国际间业务往来的,相应也会产生诸多非居民税收问题,各地应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及时掌握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和分类管理。
  (三)推行项目管理,按项目建立台账对非居民在我省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实施项目管理,专人负责。各地应充分利用多渠道获取的税源信息,实行涉税合同备案,并对项目实施全程税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纳税档案和管理台账。
  (四)严格涉外税收政策执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掌握工程或劳务项目的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性、合同实际执行情况、提供劳务性质、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情况、外籍人员在华居留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信息,据以准确判定非居民在华纳税义务。对发现的问题,根据情形进行税收调整、实施反避税、启动情报交换或移送稽查等跟踪管理。
  (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非居民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中,各地应着力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1、常设机构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原则上由国税局进行判定。各地应积极主动,定期从国税部门获取常设机构判定及征税方式等情况。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构成常设机构,国税机关未作判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传递给同级国税。判定上两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将情况上报省局。
  2、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对非居民实施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特别是对重点税源项目管理中,各地应就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境内外劳务划分、劳务性质的判定、无形资产转让等涉及到国地税双方的税收管理事项,以及非居民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完工清算等事项,与国税管理及时沟通,共同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
  3、各地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专项税务检查。专项检查应尽量采取国地税联合的方式进行。单独实施检查的,应将检查情况、处理结果、相关资料等,及时告知同级国税主管部门。国地税联合检查的,应将检查情况、处理结果上报省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非居民在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税源虽零星分散,但它是涉外地方税收收入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和突破口,是外税工作的重心之一。各地要思想上重视,工作上主动,做到提前介入,全程控管,提高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水平。各市、州应将非居民税务管理列入年度国际税收管理考核范围。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涉外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组织实施。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做到应收尽收。不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税务管理员也要利用各种方式向辖区内的有关企业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向涉外分局传递相关信息,积极配合涉外分局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三)加大外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执行的宣传力度。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将税收协定、非居民税收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向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讲解、宣传。同时,在中方企业签订国际间非贸易业务合同时,税务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税法知识辅导,帮助企业在商定涉税条款时维护好自身利益,明确划分纳税义务责任。
  (四)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同时,各地应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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