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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3]16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3
实施时间: 2003-11-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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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下发后,我省由财政厅牵头,经我局和省地税局会签后,以青财税字[2003]151号文转发各地执行。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我局先后对我省起征点的确定做了调查测算,并于2003年7月2日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青财税字[2003]566号”文件,明确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了使各级国税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依照《征管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八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由于国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规定是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各地国税机关在青财税字[2003]566号文件到达之前,按照达不到新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必须在年底前逐户、逐笔登记审核确定,并按照国库退库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库手续,此项多缴税款因政策调整原因所致,退库时不得加算利息。
  1、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退税时,要根据审核确定的应退增值税税额在原增值税入库的预算科目和级次中办理退库(中央级75%,地方级25%)。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备注栏注明下岗再就业减免。
  2、办理已征增值税税款退库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进行减免时,要做好再就业减免税收的核算统计工作,在会计核算时,要根据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收入退还书和相关文件资料作为提退和减免的会计核算凭证。具体核算方法:退库时,借记提退税金——增值税,贷记上解税收——增值税,或入库税收——增值税—某户。然后借记减免税金——增值税——下岗再就业,贷记提退税金——增值税;征前减免的按照批准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借记减免税金——增值税——下岗再就业,贷记待征税收——增值税,年度终了借记“应征类”账户,贷记“减免类”账户,冲转后“减免类”账户无余额;平时根据减免税金帐户在统计报表再就业扶持栏准确反映下岗再就业的减免税金数。
  3、有关退税管理的具体操作事宜,根据各地实际,本着程序简化,及时便民的原则,由州、地、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一定要尽快落实到位;凡是需要其他部门合作的,要通过协调机制,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在税务部门内部,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将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的税收执法环节中去,并通过实行过错追究,对不落实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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