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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5
实施时间: 2007-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26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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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科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省局(浙国税流〔2006〕69号)、市局(杭国税流〔2006〕506号)补充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将我局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由计划征收科指定人员受理开具。比照专用发票的保管规定管理《通知单》,落实专人,防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遗失、被盗,并建立“领用存”台账。已开具及作废的纸质《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
  二、受理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应核对一般纳税人提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与其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是否一致,对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蓝字专用发票不得出具《通知单》。对汇总开具发票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原蓝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三、《通知单》管理软件,日前市局已完成了“开具”、“作废”、“核销”等三个模块开发,并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通知单管理软件”功能模块集成在“征管辅助系统”的“税源监控”-“红字发票”目录下。
  在系统“查询”模块未开发完成前,计划征收科应将已开具的《通知单》信息在月度终了后三日内转交相应的管理科。
  四、在“开具”模块,输入购货方税号后进入开具页面。对四种“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核对后确认为“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月认证且当月申请开具红字的专用发票,不需要输入对应的发票代码、号码,一律选择为“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余三种情况必须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录入无误后,选择“保存”按钮,同时打印《通知单》,目前系统允许打印多次,但退出该页面后系统不允许再打印同样号码的《通知单》。
  五、保存及打印时要核对纸质《通知单》号码是否与电子信息一致。开具的《通知单》因开具人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时,电子信息和纸质《通知单》应同时当场作废,并重新开具《通知单》。如因录入《通知单》号码错误而造成该份《通知单》号码与打印的号码不一致时,应同时作废电子信息及已打印的纸质《通知单》,作废的电子信息所对应号码的空白纸质《通知单》同时作废。作废的纸质《通知单》全部联次与已开具的《通知单》第一联按号码顺序一并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已核销的《通知单》不允许作废处理。
  六、开具的《通知单》已交付企业,之后,企业又提出需作废且需重新开具《通知单》的,在重新开具《通知单》时应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中注明重新开具的原因及原作废《通知单》号码〔由于     ,原于  年 月 日开具的《通知单》(号码为   )作废而重新开具本《通知单》。〕,并收回已交企业的《通知单》第二、三联。
  七、开具的《通知单》已交付企业后,如企业在送交销货方前遗失《通知单》的,应报告遗失情况,并重新填开《申请单》,按规定进行处理后可重新开具《通知单》。在重新开具《通知单》时应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中注明原因及原遗失《通知单》号码〔由于     ,原于  年 月 日开具的《通知单》(号码为   )遗失而重新开具本《通知单》。〕。
  八、企业提交的《申请单》中“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属于“未抵扣”的,如企业未列入进项税额核算的,可要求企业提供认证该专用发票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等资料;如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可要求企业提供该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及记账凭证等资料。开具人应与有关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以确认是否未抵扣。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非免抵退办法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或未列入进项税额核算的,应提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办法的企业申请开具《通知单》时,在“开具”模块中应在“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中选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应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九、管理二、三科的管理员应在出具《通知单》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所管企业的核销手续。申请开具《通知单》的企业,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报送纳税申报表、进项转出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管理员据此与相关系统信息核对,进项转出的办理核销手续。对《通知单》说明栏中属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应按规定进行核销。“《通知单》管理软件”中“核销”时录入《通知单》号码,审核无误后选择“核销”按钮即可。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购货方未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购货方取得《通知单》后,因销货方原因不能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应取得销货方的书面确认,并缴回第二联、第三联,据此办理核销手续。企业遗失的《通知单》需办理且尚未办理核销手续重新开具《通知单》后,原通知单号码和新开具通知单应同时办理核销手续。对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以及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办理核销手续。作废的《通知单》不需核销。
  十、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尚待抵扣的专用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申请开具《通知单》的问题,已向上级部门反映,尚待总局明确。
  十一、在总局关于销货方核销红字专用发票具体操作办法未下发前,销货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作废专用发票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携带《通知单》原件和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验手续。
  由计划征收科在受理企业报税时,核验《通知单》原件与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是否一致。
  十二、对已认证相符,但稽核比对结果属于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货方应将税款从当月进项税额中转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由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后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十三、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不再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四、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应在2007年1月底前做好空白《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销毁工作,销毁的证明单应造具清册,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在销毁证明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管理制度和经手人责任制度。
  十五、《通知单》加盖局公章。
  十六、在执行中有不明之处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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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法规库管理员(游客)   2007年7月17日 +25金币
已修改。
accliu   2007年7月17日 +25金币
此条法规不应收录,要收录应加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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