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29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3
实施时间: 2007-6-1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珠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相关政策得以贯彻落实。要针对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把握好审核重点,并对列名试点企业定期开展退税评估,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各有关市国税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规程,并将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对列名试点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与退税的调研工作,做好对试点企业的税收辅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做好试点总结工作,并于2007年7月5日和2008年1月6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上报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 厦国税函[2007] 2007/4/3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 厦国税函[2004] 2004/8/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 赣国税函[2008] 2008/11/1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 穗国税发[2007] 200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