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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7]17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5
实施时间: 2007-6-15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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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请各地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同时,为便于区局研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请主动与当地保监(险)部门取得联系,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对下列问题进行调研。
  一、本地区交强险开展情况。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各保险公司交强险承保车辆数,分别列出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的车辆数。
  二、各保险公司在你地区的机构(网点)及所属县(市)机构(网点)设置、核算等情况,这些保险机构是如何上划交强险保费的。
  三、了解交强险业务及财务处理流程。
  四、委托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税款解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及税款入库等问题如何确定?在代收代缴工作中还需区局解决、明确哪些问题?
  五、由于时间紧,请将调研的书面材料于6月20日前以FTP形式上报区局地方税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12-19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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