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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56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1
实施时间: 2007-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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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有粗加工、精加工的区别,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以肉桂、桉树和香茅草为原料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按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凡以初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为原料,经精加工而成的纯度较高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属于精炼油,按增值税税率17%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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