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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0
实施时间: 2006-7-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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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6〕152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加收其他费用,接受纳税人监督。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2006〕152号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你们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鄂地税函〔2006〕7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0〕3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鉴于这次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成本较高,部分换证对象免收工本费范围扩大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省地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10元,副本15元,外框20元(外框以纳税人自愿为前提,既可向税务机关购买,也可自行制作或外购,均不得强制配发并收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1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最终统一标准。各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在办理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证工本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证工本费。
  四、凡之前发文与上述相应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均以此批复为准,其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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