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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税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水利发[2006]1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发文时间: 2006-9-8
实施时间: 2006-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3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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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现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285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第5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自2006年3月1日起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向地税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务院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产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三)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况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标准
  根据公平合理、鼓励节约用水,地下水高于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原则,结合取用水用途以及企业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3.发电用水:
  (1)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
  (2)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4.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二)地下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
  2.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3.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三、计征方法
  按照省政府第28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由各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应缴水资源费每半年核定一次,由地税部门据实足额征收。
  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由地税部门根据取水量或发电量据实征收。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四、征收入库
  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按《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水用,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征收的水资源费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省、市分成比例分别填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0%就地缴入市(州、直管市、林区)级国库,30%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三)对上述以外的其他取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就地缴入县(市)级国库。
  地税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统一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税代征专用)。预算科目名称填写“7002水资源费收入”(2007年“1030202水资源费收入”)科目,入库级次分别填写省级、市级、县级。
  五、征收管理
  (一)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提供取水许可证和年度取水计划数量及地税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要搞好衔接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及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年取水量、年发电用水量、年度计划用水量等相关资料,便于地税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按有关标准及时足额分级入库。地税部门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反馈征收情况,便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费前,应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该《缴款通知书》应载明缴费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式样由省水利厅确定后,交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当事人对征收水资源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水资源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并将副本交同级地税部门代征时使用。
  (七)地税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2.坐支、截留或拒不上交水资源费的;
  3.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4.违反规定,随意减免或者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征收水资源费的。
  六、各级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代征省级水资源费的手续费提取标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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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liu   2007年7月17日 +25金币
今天在湖北省地税局看到此法规文号鄂水利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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