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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7]4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6
实施时间: 2007-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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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进而达到企业所得税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流转税、征管、稽查、计统等局内各部门相配合,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方法
  第六条  科学分类是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机关要深入调查,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源规模、涉税事项、行业特点、纳税方式、纳税地点、信誉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等特点,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七类:(1)重点纳税人;(2)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3)特殊行业纳税人;(4)汇总(合并)纳税企业;(5)其他查账征收纳税人;(6)核定征收纳税人;(7)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  重点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省局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上一年度实现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各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达到本单位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八条  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的确定标准:
  (一)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的企业,或优惠政策到期后三年内的企业;
  (二)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第九条  特殊行业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确定标准:
  凡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
  第十一条  其他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除重点纳税人、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特殊行业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之外的查账征收企业。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对财务核算水平低、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业务不稳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非企业单位的确定标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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