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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7]2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6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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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7]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 [2007]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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