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市价字[2006]153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6-12-1
实施时间: 2006-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调整海口市管道燃气末端销售价格的请示》(琼燃管发[2006]34号)收悉,经成本审核,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省物价局批准,现就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批复如下:
  一、民用(包括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同类性质单位)管道天然气价格由2.10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
  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即低保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不做调整,仍按2.10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
  此次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将居民用户煤气表及调压器复置费计入气价,不再收取居民用户煤气表及调压器复置费。
  二、非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1、一般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以月用气量分段计价:月用气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含10000立方米),价格由2.50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10001~30000立方米(含30000立方米),价格由2.3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30001~50000立方米(含50000立方米),价格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50001立方米以上,价格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
  2、大用量用户(原用户为年用气量达300万立方米以上,新发展的“大用量用户”由经营企业根据用户可预期用气量发展规模和供气开发成本等因素确定)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35元/立方米,允许经营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执行,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本批复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赣发改商价[201 2014/8/15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哈政发[2012]1号 2012/3/27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商[2008]50 2008/12/25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 哈价发[2013]30 2013/9/10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 青价格[2014]51 2014/9/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趸售价格的通 津发改价管[201 2015/4/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等价格监管的通 桂价电[2013]11 2013/3/26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补 琼价价管[2013] 2013/2/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 闽价商[2015]22 20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