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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二字[2006]12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6-12-30
失效时间: 2011-4-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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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便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现就2006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及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住房,其余如:商铺、车库、仓库、土地使用权等各种非个人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个人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提供原值和合理费用支出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
  (二)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点把握好自用五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对一年内换购房的退还纳税保证金问题,掌握上对一年内换购房的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优惠政策,不得多次享受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政策。
  (三)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二、个体货物运输户的征税问题
从2007年1月份起,全国货物运输实行以税控收款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即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就按3.3%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促进我省个体货物运输业的稳步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局意见:
  (一)对我省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继续采用核定征收与发票控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照所代开发票金额代扣代缴3.3%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我省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附征率调整为0%至2%,具体执行的附征率由各州、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体交通运输业落后的边远贫困地区,实行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管理后,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经营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按零附征率计算。
  (三)为避免重复征税和年终退税,对从事货物运输个体经营户核定征收税款的缴纳时间可调整到年末,纳税人在缴纳核定税款时,如其在代开发票所缴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核定税款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核定税款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缴限额的应以上述扣缴限额为限,就超过部分征税。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四、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等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为职工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省局意见:大部分单位和个人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按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个别单位和个人月平均工资过高的,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各州、市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确定本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规定,省局确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可比照业主每人每月扣除1600元的标准执行。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问题
  2007年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工作,省局意见是: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都要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只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并提供扣缴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开具。
  七、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问题
  自今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个人所得税增幅比上年同期明显减缓。各地要以代扣代缴登记为契机,利用经济普查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档案;要与各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利用公安、工商、文化、体育、劳动、房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获取税源信息;应根据从各种渠道掌握的各类信息,按照纳税评估办法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落实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求,细化有关操作规定;对重点税源行业、单位和长期零申报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将其列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或对其扣缴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4-20
实施时间:20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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