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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7]14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8
实施时间: 2007-5-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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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我省国税系统原监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一律作废,由各市在6月底前自行组织收缴清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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