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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7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2-12-2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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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车船税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到位。
  二、及时更新系统,抓好征管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规定,对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中的税种、税目、税率等有关内容及时进行调整,认真抓好车船税的纳税登记、申报缴纳和车船税缴(免)税证明的发放工作。2007年车船税缴(免)税证明仍然使用年初市局印发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讫标志停止发放。
  对于已经按照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各单位应组织展开该税款的补退工作。对于补缴以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开票时仍然使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中的相应税目和税率。
  三、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张贴通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主动上门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车船税的征收以车船行驶证照或登记证件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为依据。
  1.车辆行驶证上记载车辆类型为“轿车”的,若没有排气量记载,一律按照“小型客车”征收。
  2.摩托车不分二轮、三轮,一律按照每辆60元标准征收。
  3.客货两用车按照载货汽车标准征收。
  4.对于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自重,是指车辆的整备质量,等于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
  (二)由于目前我市暂不具备由各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条件,有关事宜市局另行下文明确。
  各单位在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5.车船税宣传资料
  
  
  二○○七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
  载客汽车每辆60元至660元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汔车
  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
  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200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汔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御、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九条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0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年税额(元)
  
  
  机动车载客汽车每辆 微型 260
  
            小型 400
  
            中型 500
  
            大型 600
  
  载货汽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摩托车        每辆           60
  农用运输车      每吨   按自重     24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每吨           60
  机动船   200吨及其以下 每吨   按净吨位    3
        201-2000吨            4
        2001-1000吨           5
        10001吨及其以上           6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纳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期限:车船税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月至4月集中缴纳。
  三、纳税地点及申报: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一)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指定地点办理车船税纳税申报手续、缴纳税款、领取车船税缴税证明。
  (二)新入籍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入籍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在车辆管理所设立的征收点申报缴纳车船税,领取车船税缴(免)税证明。
  (三)已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车船税的,应在4月底以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按车船税税额标准补(退)税款。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单位,应在4月底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和领取免税证明。
  (五)纳税人在申报车船税时应提供车船的汽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载客汽车乘座人数、载货汽车自重量(整备质量)、船舶净吨位等有效证明。
  四、重庆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年税额(元)备注
  机
  
  动
  
  车载客汽车每辆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260
  400
  500
  600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是指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每吨按自重60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摩托车每辆6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吨按自重24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吨按自重60
  船舶200吨及其以下每吨按净吨位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01—2000吨4
  2001—10000吨5
  10001吨及其以上6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五、处罚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
   
  车船税宣传资料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三、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车辆的税额幅度为:
  税目计税标准每年税额税目注释
  一、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每辆480元至660元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二、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和挂车以及客货两用汽车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
  四、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 
  五、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 
   
  重庆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类别项目计税
  标准年税额(元)备注
  机
  
  动
  
  车载客汽车每辆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260
  400
  500
  600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每吨按自重60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摩托车每辆60
  三轮货车、低速货车每吨按自重24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吨按自重60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按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五、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船舶的税额幅度为:
  船舶200吨及其以下每吨按净
  吨位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01—2000吨4
  2001—10000吨5
  10001吨及其以上6
  注: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损失,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2.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5.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八、我市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重庆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九、我市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重庆市规定: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十、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十一、我市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重庆市规定:车船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28
实施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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