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30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4
实施时间: 2007-6-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3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时配备多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领购副本封皮。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后,应实行收费公示。《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向市物价局申领,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局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税源管理局负责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核销。各区局按需到税源管理局领取收费票据,并积极配合做好票据核销。
  五、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自2007年6月1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1]71 2001/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0/9/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 浙国税征[2006] 2006/9/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 浙地税函[2010] 2010/2/12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1] 2011/2/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紧 黑国税函[2002] 2002/1/25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 黑工商发[2016] 2016/10/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 内国税征字[200 2002/6/2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 黔价费[2006]22 2006/8/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的公告 201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