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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办绩[2007]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3-12
实施时间: 2007-3-12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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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有关单位,各直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及省政府的要求,现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我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我省资产清查于2007年3月-2007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和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
  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各地方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附件: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5号)的通知精神,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3月-2007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的方向和要求,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是: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尤其是结合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的前期工作,在这次清查中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五)促进规范管理。
  在审计核查、全面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分别情况、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新体制。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需根据本方案规定由上述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行政机关的资产清查工作;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省级垂管单位及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和各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或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其中对专项资产(即房地产、汽车等)、用于经营的资产要求全部核查,其他资产核查面为不低于40%]。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
  各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我厅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
  四、工作实施步骤
  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4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修改、完善资产清查软件。
  3.拟定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召开全省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省级动员大会。
  5.对省级部门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厅组织招标,确定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5月-12月)
  1.省级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2.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3.2007年12月,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和各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全省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三)总结阶段(2008年1月-6月)
  省财政厅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将成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相应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财务、纪检、资产、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对清查质量负责。主管部门应当将成立的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除省财政厅免费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文件资料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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