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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行[2006]8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11
实施时间: 2006-8-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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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省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
  (二)无主管部门的省级行政单位,其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省级行政单位审核处置。
  第五条 向省财政厅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无主管部门的省级行政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三)省财政厅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附件二)。
  第六条 省级行政单位对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凭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省级行政单位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依不低于批复文件(附件二)中《核准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省级行政单位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按规定可由省级行政单位自行审核处置的资产,以单位的批准文书作为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七条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九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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