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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内销补征税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4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2-19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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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买“以产顶进”钢材内销补征税款后税收如何处理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加工企业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在帐务处理里,已补缴的税款作“已缴税金”处理,在转做内销时,应全额征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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