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6]15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4
实施时间: 2006-9-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9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十地税发〔2006〕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公务费用:
  (一)纳税人的雇佣单位必须实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了车改对象执行公务所需公务费用限额标准的相关办法,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会议审核批准。
  (二)纳税人须提供执行公务活动或本人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费用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单位实行了车改,并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如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律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九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