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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补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7]5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8
实施时间: 2007-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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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补税问题的请示》(乌国税发〔2006〕106号)收悉。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53年, 2000年7月从新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出来,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发电企业。在2001年至2005年间,该公司以低于《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能〔2002〕1980)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电力产品价格向新疆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对该公司销售电力产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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