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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5]7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2
实施时间: 2005-6-22
失效时间: 2011-9-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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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目前,全省各地的地税发票专用章形状、格式不一致,不利于发票的管理和净化用票环境。我省地税实施新一轮发票管理改革后,全省大部分市县都不同程度发现贩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的行为,打击贩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利用发票专用章的防伪功能净化用票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统一式样的地税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新印章)。单位和个人自2005年7月15日起启用新印章,旧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至2005年8月15日。本着自愿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新印章的式样及刻制标准自行选择合法的刻制单位刻制(附新印章标准),也可选择税务机关委托的刻章单位刻制。为了做好换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刻章手续的办理
  (一)一般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刻章的手续)
  1、单位和个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新印章的式样的刻制标准(见附件1),自行选择合法的刻章单位刻制。
  2、单位和个人将新印章的印模交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对新印章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予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标准的重新刻制。
  3、单位和个人在新印章印模备案的同时,将旧章缴交税务机关。
  (二)特殊手续(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刻章单位刻章的手续)用票单位和个人应于2005年6月20日后,到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地处乡镇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当地地税所)申报办理刻章手续。具体刻章手续如下:
  1、单位和个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刻章费用(帐号:255001040003469 开户行:农行海口鸿联分理处 户名:海南中解四维科贸有限公司);(乡镇无农行营业网点的款项交入当地邮政储蓄所;帐号:606410027230052536;户名:符树光)。
  2、单位和个人凭银行收款凭证到地税办税服务厅(或乡镇地税所)填写刻制发票专用章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3、对单位和个人填写的登记表认真审核后,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登记:
  (1)“登记表”填写完全准确,与相关原件内容一致;
  (2)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已缴交刻章费用。
  地税机关在“登记表”中填入领章时间并将表交给单位和个人。
  4、单位和个人按“登记表”中确定的领章时间凭“登记表”到办税服务大厅(或乡镇地税所)领取新印章,同时交回旧发票专用章。
  5、刻章管理程序。单位和个人选择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刻章单位刻章的,由各直属局征管部门(海口局由票证分局)负责统一收集单位和个人的刻章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制章手续:
  (1)地税机关将需要制章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数量通知印章承制单位(海南中解四维科贸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805室 邮编:570105,联系电话:68593738,手机:13876020080,联系人:彭勇)。
  (2)印章承制单位自7月1日起每10天将刻制完成的新印章送到各直属局同时取回下批刻制资料;
  (3)各直属局与印章承制单位交接刻章资料及新印章时,要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
  6、刻章费用。 新印章为光敏印章,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符合公安部《GA941.9-2000》标准,按市场价格,新印章的单价为90元。
  二、做好宣传工作
  统一全省地税发票专用章,对加强发票规范管理,打击贩卖、使用假发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直属局要重视此次换章工作,采取有效的方法,做好宣传,确保换章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略)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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