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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印发《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6]5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8
实施时间: 2006-5-1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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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68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管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收管理员身份确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管员)的身份,以税务所(海口、三亚以分局)为单位分级造册登记。
  (二)确定税管员的管理对象,通过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以税务所(海口、三亚以分局)为单位进行备案。
  (三)制作“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联系卡”,发放给所有的管理对象。“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联系卡”的内容包括单位、姓名、基本服务职责、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
  1、对新开业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政策和办税程序的宣传和辅导,具体内容有:
  ①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各税种及税目、税率;
  ②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③纳税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基本的办理涉税事项的程序;
  ⑤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2、对除新开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日常管理业户”)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送达,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为纳税人解决办税过程的疑难问题,向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及纳税人的特点可采用上门或集中辅导、发放宣传品、12366热线咨询等具体宣传服务方式。
  3、对重点税源户要重点宣传辅导,新的税收政策要及时逐户宣传到户。
  4、根据以上工作开展情况逐次填写《税收管理员宣传、服务工作记录》(见附件二)。
  (二)税管员有计划地对负责管理的辖区进行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催促其办理税务登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求对新开业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对停歇业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纳税人变更、复业等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展跟踪管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次填写《税收管理员调查工作纪录》(见附件一)。
  (三)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催报,催报率要达到100%,对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要及时催缴,催缴率要达到100%。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经实地检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管理。
  (五)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六)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具体要求:(1)督促纳税人每月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未报送的要及时催报,催报率要达到100%。(2)对纳税人每月的发票实际开具金额与《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比对,每月审核比对不少于5户。(3)根据比对情况填写《税收管理员调查工作记录》。
  (七)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八)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
  1、评估附征税、附加费的征收准确性,即将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进行比对,分析其匹配性;
  2、将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与纳税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其匹配性。
  3、经比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九)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十)税管员填写各种税管员表格(记录)时,要真实、准确、完整。各种表格记录要按月归集、按年装订,作为税管员管理资料专档保存,并保存5年。
  三、税收管理员工作程序
  (一)税管员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税管员制度》第十六条所列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制《税收管理员工作建议表》(见附件三、四),向所在税务所提出管理建议。税务所所长依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做出管理意见,并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建议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或根据管理审批权限,报上级税源管理部门或直属局(税务分局)审批后,安排相关人员执行。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针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收管理事项,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权限及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包括税务所、征管科、室、分局、直属局)的管理审批权限。
  (二)税管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税管员制度》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填写《税收管理员工作建议表》,向所在税务所报告,税务所所长做出初步意见,报直属局所属税源管理部门(海口、三亚报所属税务分局),由直属局局长(海口、三亚由分局局长)签署意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三)税管员发现纳税人有上述行为,没有提出工作建议或对已批准的措施擅自不执行的,应当追究税管员的责任;税收管理员已提出且符合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的工作建议,上级不予批准的,批准人应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建议表》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后,退回税管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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