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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6]23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6
实施时间: 2006-9-15
失效时间: 2008-9-1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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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复函》(琼发改收费函[2006]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财政厅
  琼发改收费函[2006]1358号

  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琼地税函[2006]198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印刷成本等情况,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二、表中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个人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要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也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三、对属实收费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06]374号)有关规定,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文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税务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8]418号)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表。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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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问题的 鲁地税函[1999] 199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