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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所[2000]4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30
实施时间: 1999-7-1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3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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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与省局联系,以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二、政策规定
  (三)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技改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的,并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本办法所称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六)实行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和普通发票载明的设备价款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八)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对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计算国产设备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财政拨款投资额后的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九)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不论是在一个年度还是在几个年度内完成,均以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购置设备的投资额,计算确认其应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企业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十)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一)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税务机关未检查前因应缴所得税基数低而多抵免的税款应在以后冲减未予抵免的税款。
  (十二)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凡能够计算出分立前和分立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以其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不能计算的按资产分配比例或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所占的比例确定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以合并前一年各成员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作为合并企业成立当年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基数。
  (十三)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期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从实际投资的年度起连续计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年限。
  (十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五)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须按规定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未经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六)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报送资料
  (十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确认,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确认表》及有关资料,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企业直接上报确认机关: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发生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凡改变幅度达到30%且改变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或改变幅度虽未达到30%但改变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应及时向原审核确认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凡未报送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企业申请确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确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书面报告;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确认表》(式样见附表1);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写明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
  (1)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
  (2)本年度和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附表3);
  (3)企业基期和本年度的《损益表》;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际投资额确认申请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或虽在规定时间报送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四、日常管理与监督
  (二十)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全面控管抵免情况(台帐式样附后)。
  (二十一)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已抵免企业所得税国产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二)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的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将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除追缴其已抵免税款外,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跟踪问效制度,定期评估抵免政策产生的效果,研究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促进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市地国税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见附表4)。
  五、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 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附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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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7年12月13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文件,该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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