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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5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1
实施时间: 2004-12-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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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不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的请示》(浙中财[2004]23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分行所辖的各市分行、县级支行辖属的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你行非独立会计核算的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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