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49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1-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高速增长,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一大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迅猛发展,已成为保障我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必不可少的一支社会监督力量。发展中介机构也是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我省第三产业的重要举措。鉴于我省各类中介机构正处于发展过程中,各方面尚不成熟,且各地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也不统一,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性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具体征收方式。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鉴于我省中介机构经营的实际情况,中介机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暂定为10%-15%。
  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方法:
  (一)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的税收征管,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新形势下中小会计师事务 2023/6/2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 桂会协[2009]2号 2009/1/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举报 2021/7/29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琼注协监[2012] 2012/3/27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 鄂注协发[2012] 2012/12/2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 苏财监[2016]13 2016/8/22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暂停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 辽价发[2012]43 2012/4/18
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 财会协字[1998] 1998/4/7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 浙注协[2024]11 2024/12/17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推荐2011年 201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