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50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30
实施时间: 2004-11-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1]209号)规定标准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 2002/12/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 晋地税所发[200 2000/6/1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1/6/1
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 大地税函[2006] 2006/11/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云地税二字[200 2003/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深地税发[2006] 2006/10/2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 津地税所[2003] 2003/3/2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津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层产 冀地税函[2003] 2003/10/21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 国税发[1998]13 1998/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 湘地税函[2010] 20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