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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3]1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1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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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医务补贴,以及负责防止非典扩散检查任务的各类检查站、留验站的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定点宾馆、饭店的工作人员等防治非典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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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8年8月10日 +25金币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第34号令,2006年3月30日),财税[2003]101号文件已失效,本文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社[2003]21 20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