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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6]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7
实施时间: 2006-10-17
失效时间: 2013-7-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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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实行以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社会公众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强化“以票管税”、加强税源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该项措施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协税护税的参与意识增强,不仅发票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的发票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发票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增值税后,由于通过各种措施加强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使增值税的税源控管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作为最终消费环节的商业零售、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业,由于其行业特点,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比较严重的偷逃税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外,部分税务机关没有对发票管理足够重视,没有充分利用发票这一管理手段对税源实施有效监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地税机关首先应当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票在对流转税、所得税实施税源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发票管理漏洞,深入研究“以票控税”“以票管税”的措施;其次要转变观念,越是定期定额户、所得税核定户,越是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户,更需要通过发票来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更要强化发票的使用管理。
  二、正确认识发票举报在发票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发票改革的主要工作目标,一是提高纳税人依法正确使用发票的遵从度,落实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税源监控;二是通过税务监督、社会监督、电子监督三管齐下,形成有效的发票管理运行新机制。实施发票有奖举报的出发点就是调动社会力量强化发票的使用监督。当前,面对发票管理中存在的大量不开票、开假票、虚开票、制假贩假等现象,仅靠税务机关是难以遏制的,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和部门配合,必须广泛发动,营造社会氛围。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多从积极因素上去认识、思考、引导发票举报工作,充分利用“有奖发票”政策,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借助社会力量,消除管理盲区,消除纳税人侥幸心理,消除不法分子活动空间。
  三、落实部门职责,提高工作质效。为了做好发票举报管理工作的内部衔接,提高运转效率,补充规定对地税机关发票举报受理机构、查处机构、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统一明确,而且规定了工作程序和办结时限。各级地税部门应按上述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理顺,并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规程和手续制度。由于税务机关处理举报案件的同时也在接受举报人的监督,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规定抓好受理、查处、兑奖三个重点环节,严格执行奖金兑付政策,进一步提高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罚款入库
  (一)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属省级固定收入,必须全额列入“103050107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不得混级混库。
  (二)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时,必须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税收票证(现金罚款使用税收罚款收据,非现金罚款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缴款书),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更不得使用通用完税证收取现金罚款。
  二、部门分工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为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2、解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有关政策规定;
  3、分析、通报、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4、催办、督办、考核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和查处机构执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
  5、核实上报发票查处罚款情况。
  (二)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中心为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其他部门和人员收到的发票举报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有权查处发票举报案件的单位直接收到的发票举报,应当直接进行查处,并将受理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各级发票报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2、向举报人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兑付举报奖励;
  3、统计汇总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4、管理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相关资料。
  各级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将发票举报案件转交查处机构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含查处机构直接查处的受理情况)抄送同级征管部门,以便于考核督办。
  (三)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为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根据管辖范围查处发票举报案件。
  各级发票举报查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发票举报受理机构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2、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3、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
  4、统计报送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四)发票举报受理和查处机构应当按季汇总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10内分别填制《发票违法行为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和《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汇总表》,报同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县(市、区)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经同级计统部门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15内报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市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汇总并经同级计统部门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汇总表》只反映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将其他行为的罚款统计在内。
  三、受理和查处
  (一)发票举报受理、查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早8:30分至晚10点值班制度。
  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票举报案件由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通过12366服务热线统一受理。
  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必须安排检查人员值班,并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提供检查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检查人员各分局、县(市、区)局不得少于一组,每组不得少于两人。
  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值班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
  (二)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受理的需即时进行查处的现场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即时转交相关发票举报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城区内应在30分钟以内、偏远乡镇应在一个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由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受理后直接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查处的现场发票举报案件,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查处机构的同级纳税服务中心;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应当向同级纳税服务中心反馈情况,并由同级纳税服务中心通知举报人查处结果,兑付举报奖励。
  (三)省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受理的其他(非需即时进行查处的现场发票举报案件)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上级转办的其他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县(市、区)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市、区)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上级转办的其他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
  (四)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一次性接办5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6件以上10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11件以上举报案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
  (五)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一次性接办5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6件以上10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11件以上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查处结案,情况特殊需延长时间的需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对发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附件1),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
  (六)举报人应当自取得被举报人实施发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后三个月内(以填开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超过三个月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但可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以便于税务部门查处。
  四、处罚和奖励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元以上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给予举报人10元至100元奖励。
  1、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2、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
  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4、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应开具发票金额或票面金额5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使用假发票的;
  3、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4、开具作废发票的;
  5、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6、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8、上下联项目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9、涂改发票的;
  10、回收、盗用发票的;
  11、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12、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13、未经批准,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00元以上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50000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
  1、私自印制发票的;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倒买倒卖发票的。
  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一次性举报数名纳税人,应当按查实后的被举报人的户数作为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
  (五)同一纳税人分次实施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检查属实后,应当分别进行处罚,分别奖励举报人。
  被举报人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是否为分次实施,由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依法据实认定。
  (六)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书》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举报案件经调查无违法行为、或因被举报人逃匿无法调查取证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发票举报查处机构需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和征管部门。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材料后10日内将情况通知举报人,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七)在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尚未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发票违法事实认定书》、《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不填写对被举报人的处罚金额。
  (八)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奖金的兑付手续和工作程序,各市地税局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五、其他
  (一)为保护举报人安全,非经举报人同意,地税机关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附件2)、《交办单回执》删去“举报人身份证号”栏次,“举报人姓名”改为“案件编码”。
  (二)发票举报受理人员及查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三)各市地税局应当依据本补充规定修改各自的实施办法,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建立具体的管理考核制度。
  (四)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数。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1、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略)
  2、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6-26
实施时间: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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