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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四小票”抵扣审核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7]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6
实施时间: 2007-4-6
失效时间: 2010-4-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0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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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四小票”)的抵扣管理,提高“四小票”抵扣审核工作质量,堵塞管理漏洞,强化增值税征管,现就“四小票”抵扣审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深入细致的税收宣传,有利于引导纳税遵从,减少操作失误。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纳税宣传辅导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宣传辅导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四小票”数据采集操作相对复杂,而新办企业不断增加,中小企业会计更换频繁,加强对企业办税人员“四小票”采集操作的宣传培训非常必要。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外部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利用增值税网上申报、防伪税控系统培训等机会,对“四小票”抵扣政策及数据采集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让企业办税人员熟练掌握“四小票”采集及抵扣的相关规定,从而在申报前减少或避免非主观因素造成的申报错误,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提醒。同时对日常数据采集中存在的诸如号码、金额等录入错误、填写字段缺位等人为错误进行梳理、总结,制作辅导材料,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加以辅导,使纳税人掌握各项采集要求,避免人工采集错误,夯实数据质量基础。
  二、实行“四小票”数据采集预审核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纳税申报数据的审核管理,对纳入《清单》管理的“四小票”实行预审核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四小票”抵扣凭证原件、纸质抵扣清单及清单电子信息,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再进行信息上传和申报抵扣。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审核抵扣凭证是否符合开具、抵扣等规定要求,项目填写是否齐全等,审核纸质清单及其清单电子信息的格式、项目等是否符合采集要求,保证原始抵扣凭证符合数据采集和申报抵扣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不予采集和抵扣税款。二是将抵扣凭证原件与纸制《清单》及《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保证发票代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等项目一致,采集发票份数与清单采集信息记录数目相符,纸质清单数据和清单电子信息一致。
  对“四小票”数据的预审核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办税服务厅人员等负责。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应在纸质清单上签章确认。
  三、强化“四小票”日常管理
  一是实行重点监控核查制度。对大额货运发票,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承运货物合同及相关证明依据。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派员现场验货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实地查验登记簿,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对金额较大的、存在疑点的海关完税凭证,要及时发函协查。
  二是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在购进废旧物资或农产品支付货款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货款。
  三是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各级要充分运用税收征管各应用系统中的信息,加强对“四小票”数据采集、抵扣及稽核比对情况的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通过数据分析,筛选确定疑点纳税人,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积极采取购进货物实耗法、投入产出率法等方法,深入进行调查、测算,分析评估纳税人税款抵扣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四小票”抵扣审核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相关业务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要把“四小票”预审核工作作为增值税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四小票”数据采集和申报抵扣管理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各部门、各环节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要把“四小票”抵扣审核管理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各岗位的具体工作目标和相应责任,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以考核促管理。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作
  “四小票”数据采集和抵扣管理工作涉及地税、海关等相关部门,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加强与地税、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一是加强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减少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漏采、错采现象。对涉嫌开具、提供假发票的企业,要及时向地税部门通报信息;对取得假发票的企业,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日常管理。二是加强与海关部门的业务交流,了解掌握海关完税凭证的开具管理、票面信息以及海关报关进口等知识,提高对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审核及实物鉴别能力。要努力争取外部门的理解与支持,积极探索建立外部信息交流和“四小票”管理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外部信息,促进“四小票”抵扣审核管理工作。


  二○○七年四月六日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10]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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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381209   2010年7月6日 +25金币
本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66号)废止。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四小票”日常审核检查工作的 鲁国税函[2006] 2006/3/30